遠雄人壽意佰分終身傷害保險
XM1・主約・終身・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 保障期間
- 終身
- 給付重點
-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 失能與醫療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年齡未超過 15 歲按保險金額 10%,滿 16 歲起按保險金額給付(見條款原文)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100%
- 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 特定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 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
- 食物中毒保險金:保險金額 0.5%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保險年齡未超過 15 歲按保險金額 10%,達 16 歲起按保險金額給付;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未滿 15 足歲:滿 15 足歲前身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餘死亡給付自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7 項: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第 1 級 100%、第 11 級 5%
- 未滿 15 足歲:滿 15 足歲前身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餘死亡給付自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
- 條款載明承保第 1 類至第 4 類職業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等(共 7 項)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年齡未超過 15 歲按保險金額 10%,滿 16 歲起按保險金額給付(見條款原文);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100%;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特定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依失能程度表比例;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食物中毒保險金:保險金額 0.5%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五歲,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下列保險年齡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保險年齡未超過十五歲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六條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五歲,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
……「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八條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外,」
……「初次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其後每一週年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攝取食物致成第二條約定的食物中毒,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五給付「食物中毒保險金」。」
-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保險年齡未超過 15 歲按保險金額 10%,達 16 歲起按保險金額給付;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五歲,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下列保險年齡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保險年齡未超過十五歲者,」
-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未滿 15 足歲:滿 15 足歲前身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餘死亡給付自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五歲,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
-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骨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限給付一次;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職業類別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一至四類者為限。」
- 續保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保險金給付的限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傷害、重大燒燙傷或食物中毒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保險金及第二十三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傷害、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保險金及第二十三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 本站未取得商品簡介,投保年齡請看保險公司公告或要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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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遠雄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