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遠雄人壽新意大力終身傷害保險

XJ1・主約・終身・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保障期間
終身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失能與醫療
第 1–6 級失能慰問保險金等給付的金額與次數見條款原文,不乘失能程度表比例;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25 倍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50 倍
  • 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特定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25 倍;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未滿 15 足歲:滿 15 足歲前身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餘死亡給付自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6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特定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等(共 8 項)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25 倍;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50 倍;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特定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六條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

……「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給付「特定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

……「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其後每一週年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本公司按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下列保險年齡給付「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為十二次:一、保險年齡未超過六十歲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診斷,符合下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下列保險年齡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之手術治療,本公司按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下列保險年齡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25 倍;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未滿 15 足歲:滿 15 足歲前身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餘死亡給付自滿 15 足歲之日起生效;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給付

第 1–6 級失能慰問保險金等給付的金額與次數見條款原文,不乘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骨折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與是否須住院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診斷,符合下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下列保險年齡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金額見條款原文;限給付一次;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職業類別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6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一至六類者為限。」

續保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傷害、重大燒燙傷、骨折或脫臼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保險金及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傷害、重大燒燙傷、骨折或脫臼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保險金及第二十四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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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遠雄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