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真馨守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CIB・主約・終身・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5 歲(祝壽);繳費 10/20/30 年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保額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其他各項按保額比例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
- 癌症(重度):保額 10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繼續(豁免保費),至身故或保險年齡 95 歲才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女性特定癌症另加 10%–50%,比例隨投保年度增加
- 特定傷病(嚴重頭部創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給付保額 10%
- 重度給付後契約繼續並豁免保費
- 95 歲祝壽領回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保險金
- 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按保額與保費 1.06 倍取大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這次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有效、保費照繳;條款以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罹患」為給付條件,原文見下方「等待期間」與「診斷條件」。
條款整理:癌症等待期間 90 日、其他疾病 30 日,意外不受等待期間限制;等待期間屆滿前或停效期間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不給付各項癌症保險金與癌症豁免保費,契約繼續
投保前已罹癌:契約生效日前、停效期間或等待期間內曾被診斷罹患癌症者,不屬「首次罹患」,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一、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首次罹患癌症(輕度)或癌症(初期)」、「首次罹患癌症(重度)」或「特定癌症(重度)」。」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保額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其他各項按保額比例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二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一)癌症(初期)1.原位癌或零期癌。」
……「癌症(重度):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第2保單年度起~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第 2 保單年度起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額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扣除已領的初期/輕度保險金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則改按前項計算之給付金額扣除第十三條」
- 分項給付
首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皮膚黑色素瘤與其他皮膚癌、乳房、外陰、陰道、子宮頸、子宮體、卵巢、胎盤等惡性腫瘤(附表一),第 2 保單年度起:依診斷年度:第 2 年保額 10%、第 3 年 20%、第 4 年 30%、第 5 年 40%、第 6 年起 50%(限 1 次);特定手術保險金:尿失禁、懸吊等女性特定手術(附表二):保額 2%(限 1 次);特定傷病保險金:嚴重頭部創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額 10%(限 1 項 1 次)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第6保單年度起~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50%給付。」
……「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之2%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
……「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內:初期/輕度與重度都只給付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特定癌症第 2 保單年度起才給付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第1保單年度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癌症各限 1 次;已先符合重度者不再給付初期/輕度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繼續(豁免保費),至身故或保險年齡 95 歲才終止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豁免自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癌症等待期間 90 日、其他疾病 30 日,意外不受等待期間限制;等待期間屆滿前或停效期間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不給付各項癌症保險金與癌症豁免保費,契約繼續
第二條、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但屬第四款癌症者,則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或停效期間內,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本公司將不負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給付」
- 投保前已罹癌
契約生效日前、停效期間或等待期間內曾被診斷罹患癌症者,不屬「首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停效期間及等待期間內未曾被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須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首次罹患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本條約定之癌症」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或意外傷害 180 日內致成一至六級失能,豁免續期保費(只限一次豁免事故)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豁免自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
- 身故給付
身故: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未滿 15 足歲退還所繳保費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年齡屆滿 95 歲仍生存: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只適用於非癌症給付:故意行為、犯罪、非法施用毒品(特定手術、特定傷病)、美容整型、天生畸形、健康檢查等(特定手術)、要保人故意、被保險人自殺(2 年內)、犯罪處死(身故)、酒駕、戰爭、核子(意外失能豁免)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或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備註
- 女性專屬的特定癌症、特定手術表
- 除外責任只針對特定手術、特定傷病、身故與意外失能豁免,癌症保險金條款沒有除外責任
- 投保年齡 DM 表格無法可靠讀出,留空
- 保額範圍未從 DM 確認,留空
富邦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