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愛精準防癌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CMR・附約・10 年期・分項給付型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 10 年,保證續保(續保時保險年齡不超過 71 歲,主契約剩餘期間須滿 10 年)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罹癌後經專科醫師指示於醫院接受標靶治療的一次給付金額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後附約終止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單一給付:罹癌後接受標靶治療一次給付保險金額
- 10 年期保證續保至 71 歲(續保費率可調整)
- 等待期間內罹癌附約自始無效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續保不重新計算)屆滿前(含生效日前)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附約自始無效,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已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者,附約自始無效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分項給付型:沒有確診一次金,按住院、手術、治療等項目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而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罹癌後經專科醫師指示於醫院接受標靶治療的一次給付金額
第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罹癌一次金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分項給付
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罹癌後經專科醫師指示於醫院接受標靶治療:保險金額(限 1 次,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與上限
不論治療或檢測幾次,只給付 1 次
第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僅給付一次」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八條・條款原文
「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續保不重新計算)屆滿前(含生效日前)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附約自始無效,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四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屆滿前(含本附約生效日前),經病理檢驗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
……「但於本附約續保時,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已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者,附約自始無效
第四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屆滿前(含本附約生效日前),經病理檢驗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病理檢驗確定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71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一歲。」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條款 PDF 有「樣張」浮水印字,引文避開
- 投保年齡、保額 DM 未確認,留空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富邦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