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1/HSW2/HSW3・附約・一年期・實支實付型

保障期間:不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保額代表什麼

依投保計劃別給付:保險金額=投保計劃別(計劃 1/2/3),對應自負額與給付限額(附表一)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給付後附約繼續,每年總限額內可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續保不重新計算)屆滿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已確定罹癌者,必然是在等待期間屆滿前確定,依條款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實支實付型:按實際支出的癌症醫療費用給付(實支實付)

第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而接受住院或門診診療時」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計劃別。保險金額=投保計劃別(計劃 1/2/3),對應自負額與給付限額(附表一)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本附約投保時約定之投保計劃別,其對應之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詳附表一。」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罹癌一次金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同一次住院):健保自負及非健保給付費用,扣除自負額(計劃 1/2/3:10/20/30 萬)後給付;非以健保身分就醫按實際費用 75% 計算(限額 30/50/70 萬元扣除自負額);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同一日門診):健保自負及非健保給付費用,扣除自負額(10/20/30 萬)後給付;非以健保身分就醫按實際費用 75% 計算(限額 30/50/70 萬元扣除自負額)

附表一、第八條・條款原文

「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10萬20萬30萬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30萬50萬70萬」

……「本公司改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癌症住院醫療費用的75%之金額」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與上限

每保單年度給付總限額 300/400/500 萬元(計劃 1/2/3);自負額取計劃自負額與其他實支給付總額的較大者

附表一・條款原文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300萬400萬500萬」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附約繼續,每年總限額內可再給付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保險年齡屆滿八十歲或其子女保險年齡屆滿二十三歲時」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續保不重新計算)屆滿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五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附約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但本附約續保時,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間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已確定罹癌者,必然是在等待期間屆滿前確定,依條款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附約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病理檢驗確定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不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其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八十歲為止。」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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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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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