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癌e優網路投保定期健康保險
EHD・主約・10 年期・混合型・投保年齡 35–55 歲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 10 年(繳費同保險年期)
網路投保
保額代表什麼
依投保計劃別給付:以單位投保(DM 例:1 單位),各項給付為附表一固定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 6 萬元、初期/輕度 1 萬元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第 2 保單年度起 1 萬元(第 1 年 5,000 元)
- 癌症(重度):第 2 保單年度起 6 萬元(第 1 年年繳保費與 1 萬元取大)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重度給付後契約繼續,治療給付至保險期間屆滿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基因檢測、質子/粒子、機械手臂手術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網路投保專用
- 期滿無理賠回饋 50% 保費
- 一次金加質子治療、標靶、基因檢測、機械手臂手術給付
- 等待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含生效日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已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者,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一、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首次罹患癌症(輕度)或癌症(初期)」、「首次罹患癌症(重度)」或因癌症接受診療。」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計劃別。以單位投保(DM 例:1 單位),各項給付為附表一固定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 6 萬元、初期/輕度 1 萬元
附表一・條款原文
「單位:新臺幣(元)項次癌症保險金項目保單年度給付金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第 2 保單年度起 1 萬元(第 1 年 5,000 元)(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第 2 保單年度起 6 萬元(第 1 年年繳保費與 1 萬元取大)(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附表一・條款原文
「1.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2~10,000」
- 罹癌一次金
首次罹患癌症(重度):第 2 保單年度起 6 萬元,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條・條款原文
「則改按前述計算之給付金額扣除第九條「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 500 元;癌症質子治療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6 萬元(第 1 年 3 萬)(限 1 次);罹癌後癌症基因檢測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4 萬元(第 1 年 2 萬)(限 1 次);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10 萬元(第 1 年 6 萬)(限 1 次);癌症特定機械手臂手術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4 萬元(第 1 年 2 萬)(限 1 次)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癌症質子治療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住院日額以外各項只給付第 2 年起金額的 50%–60%(重度為年繳保費與 1 萬元取大);住院日額不打折
附表一・條款原文
「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12.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及10,000二者取大2~60,000」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各限 1 次;質子、基因檢測、標靶、機械手臂各限 1 次;住院、門診等分項給付按日或按次可重複申領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重度給付後契約繼續,治療給付至保險期間屆滿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三、保險期間屆滿時。」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含生效日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含本契約生效日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契約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
-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已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者,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含本契約生效日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病理檢驗確定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未曾發生任何給付事故: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年繳保費總和 50%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50%計算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投保單位上限見網路投保規則,DM 未列,留空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富邦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