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精準抗癌定期健康保險
CLUA/CLUB・主約・3 年期・混合型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 3 年,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最高 73 歲)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首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其他各項按保額比例(標靶藥物實支上限為保額 400%)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
- 癌症(重度):保額 10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重度保險金後,除標靶、機械手臂、質子、自體免疫細胞治療延續至重度診斷後 3 年(約定期間)外,其餘約定終止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質子/粒子、免疫細胞治療、機械手臂手術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3 年期不保證續保
- 重度後 3 年內標靶藥物實支實付(上限保額 4 倍)
- 質子 60%、機械手臂 30%、第四期自體免疫細胞 200%
- 10 種特定癌症另加 20%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屆滿前(含生效日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並無息退還保費;續保日前已確定罹癌者,該次續保不生效力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已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者,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因癌症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首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其他各項按保額比例(標靶藥物實支上限為保額 400%)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首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首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10%給付「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首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條款未約定扣除已領初期/輕度);重度後只保留治療給付至診斷後 3 年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首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分項給付
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結腸、直腸、肛門、肝及肝內膽管、氣管、支氣管及肺、乳房、子宮頸、攝護腺惡性腫瘤(附表一):保額 20%(另加)(限 1 次);癌症(重度)標靶治療藥物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重度診斷後 3 年內):實際支出標靶藥物費用(扣除健保與其他實支給付)(累計以保額 400% 為限);癌症(重度)特定機械手臂手術保險金(重度診斷後 3 年內):保額 30%(限 1 次);癌症(重度)質子治療保險金(重度診斷後 3 年內):保額 60%(限 1 次);實體癌第四期自體免疫細胞治療保險金(重度診斷後 3 年內):保額 200%(限 1 次)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另按首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
……「以被保險人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保險金額的400%為限。」
……「本公司按接受質子治療時保險金額的60%給付「癌症(重度)質子治療保險金」。」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癌症各限 1 次;標靶藥物實支累計以保額 400% 為限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保險金後,除標靶、機械手臂、質子、自體免疫細胞治療延續至重度診斷後 3 年(約定期間)外,其餘約定終止
第十一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除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約定之效力延續至第二條「約定期間」屆滿外,本契約其餘約定之效力即行終止。」
……「「約定期間」:係指自被保險人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診斷確定日起三年之期間。」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等待期間屆滿前(含生效日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並無息退還保費;續保日前已確定罹癌者,該次續保不生效力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含本契約生效日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契約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
……「本契約該次續保不生效力」
-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已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者,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含本契約生效日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病理檢驗確定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不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73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三年且不保證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三歲。」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官網商品代號 CLUA/CLUB 共用一份條款;catalog slug 沿用穩定代碼
- 條款 PDF 有「樣張」浮水印字,引文避開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富邦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