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銀向健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Y・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最長 20 年(給付表列至第 16–20 保單年度)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重度給付比例依保單年度:第 2 年 30%、3–5 年 60%、6–10 年 105%、11–15 年 110%、16–20 年 115%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重度給付後免繳續期保費,3 年安養金給付完畢後契約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含生效日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已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者,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重度給付比例依保單年度:第 2 年 30%、3–5 年 60%、6–10 年 105%、11–15 年 110%、16–20 年 115%

第十條・條款原文

「第2保單年度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30%第3〜5保單年度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60%」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第 2 年 3%、3–5 年 6%、6–10 年 10.5%、11–15 年 11%、16–20 年 11.5%)(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第 2 年 30%、3–5 年 60%、6–10 年 105%、11–15 年 110%、16–20 年 115%)(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二條、第九條・條款原文

「(一)癌症(初期)1.原位癌或零期癌。」

……「癌症(重度):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第6〜10保單年度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10.5%」

罹癌一次金

首次罹患癌症(重度):第 2 年保額 30%、3–5 年 60%、6–10 年 105%、11–15 年 110%、16–20 年 115%,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條・條款原文

「第6〜10保單年度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105%第11〜15保單年度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110%」

分項給付

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重度診斷後每週年日給付,共 3 年(不論生存與否):第 1 保單年度診斷:保額 3%/年;第 2 年起診斷:保額 10%/年(共 3 次)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共給付三年(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第2保單年度起〜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10%」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初期/輕度給付保額 1%;重度給付第 1 年年繳保費 1.06 倍;安養金每年 3%;前 5 年給付比例都低於保額

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第1保單年度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1%」

……「第1保單年度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3%」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各限 1 次;安養金共 3 年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重度給付後免繳續期保費,3 年安養金給付完畢後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給付本項「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完畢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含生效日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含本契約生效日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契約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已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者,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含本契約生效日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須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首次罹患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符合重度給付者,免繳診斷確定日後的續期保費

第十條・條款原文

「若符合本條給付條件者,要保人毋須再繳交自「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診斷確定日之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不含附約)。」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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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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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