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精準保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W・主約・10 年期・混合型・投保年齡 20–70 歲・保額 1–1 單位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 10 年(繳費 10 年)

保額代表什麼

依投保計劃別給付:限投保 1 單位(DM),各項給付為附表一固定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 10 萬元、初期/輕度 1 萬元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重度給付後契約繼續,治療給付至保險期間屆滿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基因檢測、質子/粒子、免疫細胞治療、機械手臂手術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含生效日前)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已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者,契約自始無效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一、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因癌症接受診療。二、未曾發生第九條至第二十條任一項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計劃別。限投保 1 單位(DM),各項給付為附表一固定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 10 萬元、初期/輕度 1 萬元

附表一・條款原文

「單位:新臺幣(元)項次癌症保險金項目保單年度給付金額」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第 2 保單年度起 1 萬元(第 1 年 5,000 元)(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第 2 保單年度起 10 萬元(第 1 年年繳保費與 1 萬元取大)(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附表一・條款原文

「1.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2~10,000」

罹癌一次金

首次罹患癌症(重度):第 2 保單年度起 10 萬元,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條・條款原文

「則改按前述計算之給付金額扣除第九條「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 1,000 元;癌症特定粒子精準放射治療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30 萬元(第 1 年 3 萬)(限 1 次,已領質子治療不給付);癌症質子治療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每次 3 萬元(第 1 年 1.5 萬)(每年 10 次、累計 30 次,已領粒子治療不給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20 萬元(第 1 年 10 萬)(限 1 次);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20 萬元(第 1 年 10 萬)(限 1 次);罹癌後癌症基因檢測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15 萬元(第 1 年 7.5 萬)(限 1 次);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60 萬元(第 1 年 30 萬)(限 1 次);實體癌第四期自體免疫細胞治療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100 萬元(第 1 年 50 萬)(限 1 次);癌症特定機械手臂手術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15 萬元(第 1 年 7.5 萬)(限 1 次);癌症(重度)出院療養保險金:第 2 保單年度起 10 萬元(第 1 年 2 萬)(限 1 次)

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癌症質子治療保險金」每日給付以一次為限,另每一保單年度累計給付以十次為限,且所有保單年度累計給付以三十次為限。」

……「本公司按首次標靶治療開始當時之保單年度對應附表一所列之給付金額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住院日額以外各項只給付第 2 年起金額的一半或更低(重度為年繳保費與 1 萬元取大、粒子治療 3 萬、出院療養 2 萬);住院日額不打折

附表一・條款原文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1(1)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2.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2)10,000」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各限 1 次;質子治療每年 10 次、累計 30 次,其他治療給付各限 1 次(住院日額不限次數);住院、門診等分項給付按日或按次可重複申領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重度給付後契約繼續,治療給付至保險期間屆滿

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三、保險期間屆滿時。」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含生效日前)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四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屆滿前(含本契約生效日前),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已經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者,契約自始無效

第四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屆滿前(含本契約生效日前),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契約自始無效」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病理檢驗確定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未曾發生任何給付事故: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年繳保費總和 10%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計算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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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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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