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癌無憂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70/CL75/CL80・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 70/75/80 歲(代號 CL70/CL75/CL80)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基準(與已繳保費 1.1 倍取大);初期/輕度 20%;身故、滿期以已繳保費計算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終止,不再給付身故、滿期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已病理組織或血液細胞學檢查確定罹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並無息退還保費;但已因失能豁免保費者契約繼續、不給付癌症保險金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已確定罹癌者,必然是在等待期間屆滿前確定,依條款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罹患癌症、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基準(與已繳保費 1.1 倍取大);初期/輕度 20%;身故、滿期以已繳保費計算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罹患癌症(重度)時之保險金額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之一點一倍」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2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癌症(初期)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第 2 保單年度起罹患癌症(重度):保額與當年度保險金額(已繳保費)1.1 倍取大;條款未約定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罹患癌症(重度)時之保險金額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之一點一倍」

分項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意外 180 日內身故(未符合重度給付):保額 2 倍(另加於身故保險金)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另按意外傷害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之二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初期/輕度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已繳保費);重度給付已繳保費 1.03 倍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保單年度給付金額1當年度保險金額之一點零三倍」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各限 1 次;重度、身故、滿期只給付其中一項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終止,不再給付身故、滿期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給付「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已病理組織或血液細胞學檢查確定罹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並無息退還保費;但已因失能豁免保費者契約繼續、不給付癌症保險金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契約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已確定罹癌者,必然是在等待期間屆滿前確定,依條款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於等待期間屆滿後首次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或意外 180 日內致成二至六級失能,豁免續期保費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身故給付

未符合重度給付者身故: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保費(當年度保險金額)1.1 倍取大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一、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之一點一倍。」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期間屆滿(70/75/80 歲)仍生存且未符合重度給付:已繳保費(當年度保險金額)80%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只適用於非癌症給付:要保人故意、被保險人自殺(2 年內)、犯罪處死(身故、完全失能豁免)、故意、犯罪、酒駕、戰爭、核子(意外身故、意外失能豁免)

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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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