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愛鑫安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CWR4・附約・終身・混合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屆滿 110 歲

保額代表什麼

按單位或保額倍數給付:保險金額=投保單位數,各項按附表一每單位給付金額計算(每單位:罹癌 5 萬元、住院日額 1,500 元)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罹癌後附約繼續,分項給付至累計達每單位 200 萬元上限、身故或保險年齡 110 歲才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已確定罹癌者,必然是在等待期間屆滿前確定,依條款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因癌症而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第十條至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單位(按單位或保額倍數)。保險金額=投保單位數,各項按附表一每單位給付金額計算(每單位:罹癌 5 萬元、住院日額 1,500 元)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本附約投保時約定之單位數,其對應之各項保險金給付金額詳附表一」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每單位第 1–20 保單年度 7,500 元、第 21 保單年度起 11,250 元(重度金額的 15%)(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每單位第 1–20 保單年度 5 萬元、第 21 保單年度起 7.5 萬元(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條・條款原文

「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罹患癌症保險金對應之「每單位給付金額」的15%計算所得數額」

罹癌一次金

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每單位第 1–20 保單年度 5 萬元、第 21 保單年度起 7.5 萬元;初期/輕度為 15%,之後罹患重度給付餘額

附表一・條款原文

「第1~20保單年度50,000罹患癌症保險金第21保單年度起75,000」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1,500 元(同一次住院第 91 日起 2,250 元);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600 元 × 住院日數;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次 15,000 元(以治療初期癌症為目的 15%);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500 元;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1,000 元;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1,000 元(口服每次領藥算 1 日);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每單位 50,000 元(限 1 次)

附表一・條款原文

「第1~90日1,500/日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同一次住院第91日起2,250/日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600/日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15,000/次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500/日」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與上限

罹患癌症保險金初期/輕度、重度各限 1 次;各項保險金累計以每單位 200 萬元為限,達上限附約終止;住院、門診等分項給付按日或按次可重複申領

第十八條、附表一・條款原文

「其累計最高以所投保之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各項癌症保險金合計總限額後所得之數額為限。」

……「各項癌症保險金合計總限額2,000,000」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罹癌後附約繼續,分項給付至累計達每單位 200 萬元上限、身故或保險年齡 110 歲才終止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四、被保險人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第十八條約定之上限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附約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已確定罹癌者,必然是在等待期間屆滿前確定,依條款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附約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病理檢驗確定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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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