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人壽金給力防癌健康保險

CLV・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屆滿 79 歲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重度)一次給付金額;初期、輕度各 5%;重度另按保額 2%/1% 按月給付安養金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重度後免繳續期保費;安養金給付完畢後契約終止,不再給付身故、滿期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並無息退還保費;但已因意外失能豁免保費者契約繼續、不給付癌症保險金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已確定罹癌者,必然是在等待期間屆滿前確定,依條款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一、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二、身故且未因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重度)一次給付金額;初期、輕度各 5%;重度另按保額 2%/1% 按月給付安養金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三、「癌症(重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100%給付。」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保額 5%(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癌症(輕度):保額 5%(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癌症(初期)」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5%給付。」

……「二、「癌症(輕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5%給付。三、「癌症(重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100%給付。」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條款未約定扣除已領的初期、輕度;先重度後初期/輕度則只付重度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三、「癌症(重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100%給付。」

分項給付

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重度診斷後每月給付 24 個月(不論生存與否):保額 2%/月(24 個月);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診斷後第 2、第 3 週年日仍生存,各再給付 12 個月:保額 1%/月(各 12 個月)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依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2%給付「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共給付二十四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依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1%給付「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共給付十二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各限 1 次(初期與輕度可各領 1 次);先重度後初期/輕度只付重度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先罹患「癌症(重度)」後再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僅依第一項第三款約定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重度後免繳續期保費;安養金給付完畢後契約終止,不再給付身故、滿期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除有第二項之情形外,本公司給付本項「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完畢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屆滿前已病理檢驗確定罹癌,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並無息退還保費;但已因意外失能豁免保費者契約繼續、不給付癌症保險金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契約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已確定罹癌者,必然是在等待期間屆滿前確定,依條款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於等待期間屆滿後首次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罹患重度後免繳續期保費;繳費期間內意外 180 日內致成一至六級失能,豁免續期保費

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要保人毋須再繳交自「癌症(重度)」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不含附約)」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身故給付

未符合重度給付者身故:已繳保費(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取大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年齡屆滿 79 歲仍生存且未符合重度給付:已繳保費(當年度保險金額)100%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只適用於非癌症給付:要保人故意、被保險人自殺(2 年內)、犯罪處死(身故)、故意、犯罪、酒駕、戰爭、核子(意外失能豁免)

第二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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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