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Fun心保傷害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只有身故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保障期間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85 歲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為主要給付項目,其他給付項目見條款項目
失能與醫療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條款沒有意外醫療給付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20%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2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只有身故: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共 1 項)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20%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2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汽車、機車或自行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及「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配戴安全設備身故增額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

意外醫療

條款沒有意外醫療給付

骨折

條款沒有骨折給付

重大燒燙傷

條款沒有重大燒燙傷給付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8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滿時雙方若無反對的意思表示者,視為續保,要保人得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逐年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

……「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八十五歲。」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汽機車競賽等);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台灣人壽其他意外險

回到意外險比較表・意外險是什麼

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意外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障項目、失能怎麼給、骨折與意外醫療要不要住院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

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