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千萬出行搭乘觀光火車或船舶意外身故傷害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骨折、燒燙傷等專項型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保障期間
一年期,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85 歲
給付重點
只給付骨折、重大燒燙傷或特定事故等專項保險金
失能與醫療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條款沒有意外醫療給付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9 倍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保險金額 9 倍,僅限以乘客身分搭乘觀光火車或觀光船舶發生的事故,其他情形見條款原文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條款沒有載明職業類別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骨折、燒燙傷等專項型: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共 1 項)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觀光火車或觀光船舶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9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9 倍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觀光火車或觀光船舶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9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身故

保險金額 9 倍,僅限以乘客身分搭乘觀光火車或觀光船舶發生的事故,其他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觀光火車或觀光船舶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9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

意外醫療

條款沒有意外醫療給付

骨折

條款沒有骨折給付

重大燒燙傷

條款沒有重大燒燙傷給付

職業類別

條款沒有載明職業類別

續保

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8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使本附約逐年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戰爭、內亂、核子事故;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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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 14 天

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