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i安心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

主約・終身・身故與失能為主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保障期間
終身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失能與醫療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25%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 假日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

共 9 項,完整清單見下方條款項目。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未滿 15 足歲: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失能給付另有限制,見條款原文;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假日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等(共 9 項)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其保險年齡到達16歲(含)後至保險年齡85歲屆滿時止,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25%;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假日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其保險年齡到達16歲(含)後至保險年齡85歲屆滿時止,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含)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依下表倍數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其保險年齡到達16歲(含)後至保險年齡85歲屆滿時止,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假日意外傷害事故,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25%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依下表倍數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假日意外傷害事故,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假日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25%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

……「付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其後各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6%給付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6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其保險年齡到達16歲(含)後至保險年齡85歲屆滿時止,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未滿 15 足歲: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失能給付另有限制,見條款原文;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四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七條、附表一・條款原文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骨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6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職業類別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依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一類至第四類者為限。」

續保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食品中毒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食品中毒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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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