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重點

保障期間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失能與醫療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35%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共 3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重大燒燙傷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35%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九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條、附表三・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附表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骨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35%;限給付一次;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見條款原文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得逐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且依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成本。」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保險金額為基準,按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表重新計算保險成本。」

……「【續保年齡的限制】」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乘以該意外傷害事故之倍數為限。」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條款提到事故發生地點的約定(見原文)

第二條・條款原文

「十二、海外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停留期間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汽機車競賽等);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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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