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珍愛守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終身・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110 歲之保單年度末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重度)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初期/輕度);初期/輕度 1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重度後附約終止;初期/輕度給付後附約繼續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自生效日起已收保費,附約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癌症」定義限生效日起第 91 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發生者,投保前已罹患的癌症不在給付範圍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重度)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初期/輕度);初期/輕度 10%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扣除已領初期/輕度;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分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限 1 次;重度 1 次,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後附約終止;初期/輕度給付後附約繼續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自生效日起已收保費,附約終止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自生效日起已收的保險費。」

投保前已罹癌

「癌症」定義限生效日起第 91 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發生者,投保前已罹患的癌症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不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發生之」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以初次罹患為條件(條款沒有另外定義「初次罹患」)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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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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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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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