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金全愛守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主約・終身・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終身型;保險年齡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給付祝壽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另有定義: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初期 10%、輕度 20%、重度 120%(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身故與祝壽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
- 癌症(初期):保額 10%
- 癌症(輕度):保額 20%
- 癌症(重度)(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保額 12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重度後契約終止(不再有身故、祝壽給付);初期、輕度給付後契約繼續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初期 10%、輕度 20%、重度 120%(重度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
- 重度給付後契約終止,不再有身故或祝壽給付
- 有身故與 100 歲祝壽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
- 等待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
- 繳費期間 1–6 級失能豁免保費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契約自始無效
投保前已罹癌:「癌症」定義限生效日起第 91 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發生者,投保前已罹患的癌症不在給付範圍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其他。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初期 10%、輕度 20%、重度 120%(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身故與祝壽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二、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保額 10%(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癌症(輕度):保額 20%(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保額 12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初期)保險金。」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20%。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額 120% 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條款未約定扣除已領初期、輕度;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二、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 分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各限 1 次;重度 1 次,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後契約終止(不再有身故、祝壽給付);初期、輕度給付後契約繼續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契約自始無效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含)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付的保險費,本契約自始無效。」
- 投保前已罹癌
「癌症」定義限生效日起第 91 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發生者,投保前已罹患的癌症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不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發生之」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以初次罹患為條件;身故後才經病理確定者,初期/輕度另給付、重度取代身故給付
第二條、第二十五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被保險人經病理切片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身故後方確定為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依照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受益人癌症(重度)保險金」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第 1–6 級失能,免繳未到期保費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
- 身故給付
保險年齡 16 歲以後身故: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受監護宣告者改為喪葬費用保險金);16 歲前身故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年利率 1.75% 複利利息
第十七條、第二條、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及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身故日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
……「「壽險部分保險金額」:係指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年齡到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99 歲屆滿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只適用於非癌症給付: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訂約或復效 2 年內)或自成失能、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第二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資料備註
- 官網未標示銷售狀態,也沒有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條款 108 年 6 月 28 日備查,最近一次修正 114 年 1 月 1 日,可能已停售,收錄供檢視既有保單
- 除外責任只針對身故(喪葬費用)與豁免保費,癌症保險金條款沒有除外責任
- 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條款前言)
台灣人壽其他癌症險
傳給客戶
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