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安心首護一年期帳戶型癌症健康保險附約(108)
附約・一年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特定部位癌症另加 50%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
- 癌症(重度):保額 10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重度(及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後附約終止;初期/輕度給付後附約繼續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帳戶型:只能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附約保險成本每月從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 重度給付保額 100%,條款未約定扣除已領的初期/輕度
- 6 種特定部位癌症(食道、胃、肝、胰、肺、子宮頸)另加 50%
- 可附加本人、配偶與子女;本人、配偶續保至 80 歲,子女至 23 歲(續保成本依當時費率)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等待期間已扣除的附約保險成本,附約終止;復效日或續保日起即受保障
投保前已罹癌:初期/輕度、重度、特定部位癌症都以「初次罹患」為條件;投保前已罹癌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條款沒有另外定義「初次罹患」)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日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特定部位癌症另加 50%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日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且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條款未約定扣除已領初期/輕度;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日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本附約即行終止。」
- 分項給付
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食道、胃、肝及肝內膽管、胰、氣管支氣管及肺、子宮頸(限女性)惡性腫瘤(附表一,6 項):保額 50%(另加於重度保險金)(限 1 次)
第十八條、附表一・條款原文
「本公司除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本附約即行終止。」
……「150食道惡性腫瘤。151胃惡性腫瘤。155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157胰惡性腫瘤。162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180子宮頸惡性腫瘤(女性被保險人適用)。」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限 1 次;重度、特定部位癌症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只給付 1 次,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癌症(重度)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及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後附約終止;初期/輕度給付後附約繼續
第十七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日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本附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等待期間已扣除的附約保險成本,附約終止;復效日或續保日起即受保障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含)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於等待期間已扣除之附約保險成本,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前已罹癌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部位癌症都以「初次罹患」為條件;投保前已罹癌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條款沒有另外定義「初次罹患」)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部位癌症者」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各級以初次罹患為條件(條款沒有另外定義「初次罹患」)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主契約為年金保險時,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續保。」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最高至八十歲。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最高至二十三歲。」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官網未標示銷售狀態,也沒有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條款為 102 年 11 月 27 日中國信託人壽備查版本,最近一次修正 113 年 10 月 1 日,可能已停售,收錄供檢視既有保單
- 條款沒有另外定義「初次罹患」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台灣人壽其他癌症險
傳給客戶
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