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
主約・一年期・混合型
保障期間: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74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另有定義:保險金額=癌症身故保險金;第一次罹癌給付保額 50%,住院、出院療養每日 0.5%,手術每次 10%,門診每次 0.5%,骨髓移植每次 30%
- 罹癌一次金(不分等級):保額 5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第一次罹癌給付後契約繼續,醫療保險金照常給付;癌症身故給付後契約當然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保額是癌症身故給付;第一次罹癌給付保額 50%
- 住院與出院療養都按住院天數給付保額 0.5%(各最多 365 日)
- 等待期間只有 30 天
- 續保年齡未達 75 歲時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後 30 天以內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契約終止;續保不受 31 日限制
投保前已罹癌:給付以生效日前從未經診斷罹癌、生效日起第 31 日以後第一次罹癌為條件;投保前已罹癌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其他。保險金額=癌症身故保險金;第一次罹癌給付保額 50%,住院、出院療養每日 0.5%,手術每次 10%,門診每次 0.5%,骨髓移植每次 30%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50%。第一次罹患癌症(不分等級)給付保額 50%,限 1 次
第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保額 0.5% × 實際住院天數(最多 365 日);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實施手術:每次保額 10%;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出院後按住院天數給付:保額 0.5% × 實際住院天數(最多 365 日);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次保額 0.5%;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另給付手術保險金):每次保額 30%(無次數限制)
第九條・條款原文
「每日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五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最高給付住院天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本公司每次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每日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五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但最高給付天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本公司每次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五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每次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本項保險給付無次數之限制。」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與上限
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限 1 次;住院、出院療養各最多 365 日;手術、門診、骨髓移植按次可重複申領
第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第一次罹癌給付後契約繼續,醫療保險金照常給付;癌症身故給付後契約當然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 等待期間
3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後 30 天以內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契約終止;續保不受 31 日限制
第十一條、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如在本契約生效日後三十天以內,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時」
……「但續保者,不受本條所訂定之三十一日的限制。」
- 投保前已罹癌
給付以生效日前從未經診斷罹癌、生效日起第 31 日以後第一次罹癌為條件;投保前已罹癌不給付
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前,從未經診斷罹患癌症,在本契約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以後,經本契約約定之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以第一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因癌症或其併發症身故:給付保額 100%,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保費;非因癌症身故只退還未到期保費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非因癌症或其併發症身故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納之未到期保險費。」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74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續保年齡未達七十五歲時,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官網未標示銷售狀態,也沒有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條款 88 年核准,最近一次修正 113 年 10 月 1 日,可能已停售,收錄供檢視既有保單
- 條款寫明 75 歲以後的續保本公司可以拒絕,表列 74 歲為保證續保的最後年齡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台灣人壽其他癌症險
傳給客戶
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