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一年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分項給付型

保障期間: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79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代表什麼

依投保計劃別給付:保險金額=投保計劃別(計劃一/二/三),對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2,000/2,500/3,000 元,各項按日數或日額倍數給付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各項給付後附約繼續,可逐年續保;附約只在要保人終止、被保險人身故、主契約終止等情形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復效日或續保日起即受保障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分項給付型:沒有確診一次金,按住院、手術、治療等項目給付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或續保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計劃別。保險金額=投保計劃別(計劃一/二/三),對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2,000/2,500/3,000 元,各項按日數或日額倍數給付

第二條、附表・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稱「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係指本附約投保計劃別按附表對應之金額。」

……「計劃別一二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2,0002,5003,000」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罹癌一次金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實際住院日數(同一次住院最多 365 日);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實際住院達 30 日以上,超過 30 日的部分另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超過 30 日的日數(同一次住院最多 335 日);癌症療養保險金:住院時另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實際住院日數(同一次住院最多 365 日);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20 倍;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2 倍;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雷射刀、光子刀等縮小腫瘤的治療列為放射線治療):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治療日數(每日不論次數算 1 日,口服化療每次領藥算 1 日);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住院前 1 週、出院後 1 週內的門診(住院期間動手術者出院後延長為 2 週):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50% × 門診次數(每日 1 次);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50 倍(終身 1 次);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乳房切除後接受重建: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20 倍(每側終身 1 次)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三十五日為限。」

……「本公司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療養保險金」。」

……「本公司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二十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二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乘以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之日數(不論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次數(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本公司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五十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二十倍給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與上限

沒有罹癌一次金;住院、療養同一次住院最多 365 日(長期住院 335 日),骨髓移植終身 1 次、乳房重建每側終身 1 次,其他分項按日或按次可重複申領;出院後 14 日內因同一癌症在同一醫院再住院,視為同一次住院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癌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各項給付後附約繼續,可逐年續保;附約只在要保人終止、被保險人身故、主契約終止等情形終止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終止: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二、被保險人身故時。三、主契約終止時。四、主契約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復效日或續保日起即受保障

第六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含)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給付條件不限初次罹患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79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子女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二十三歲之保單週年日。」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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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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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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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