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新愛無憂85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主約・定期・混合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屆滿 85 歲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住院日額,其他項目按日額倍數:保險金額=單位日額(癌症住院每日給付額),其他各項按日額倍數:罹癌初期 10 倍、輕度 20 倍、重度 60 倍(扣除已領);各項給付總額上限日額 2,000 倍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罹癌後契約繼續分項給付(重度豁免保費),至各項給付累計達日額 2,000 倍、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 85 歲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契約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日額。保險金額=單位日額(癌症住院每日給付額),其他各項按日額倍數:罹癌初期 10 倍、輕度 20 倍、重度 60 倍(扣除已領);各項給付總額上限日額 2,000 倍

第二條・條款原文

「「單位日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日額 10 倍(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癌症(輕度):日額 20 倍(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日額 60 倍(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單位日額的10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單位日額的20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罹癌一次金

日額 60 倍。初次罹患癌症(重度):單位日額 60 倍,扣除已領初期或輕度;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合計最高日額 60 倍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單位日額的60倍扣除已申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後之餘額」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單位日額的60倍為限。」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單位日額 × 實際住院日數(同一次住院最多 365 日);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住院超過 30 日的部分:單位日額 0.5 倍 × 超過 30 日的日數(同一次住院最多 335 日);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每次單位日額 15 倍;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每次單位日額 5 倍;癌症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住院前 2 週、出院後 2 週內:單位日額 0.5 倍 × 門診次數(每日 1 次);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單位日額 × 治療日數;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補助保險金:單位日額 0.5 倍 × 治療日數;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單位日額 120 倍(限 1 次);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限女性):單位日額 30 倍(每側 1 次);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單位日額 60 倍(限 1 次);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單位日額 30 倍(限 1 次);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單位日額 30 倍(限 1 次);癌症照護保險金:初次罹患重度後,診斷確定日的次一個保單週年日起每年仍生存:每年單位日額 120 倍(最多 5 次)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0.5倍乘以超過三十日部分之日數給付癌症長期住院」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15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5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0.5倍乘以實際門診次數(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癌症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乘以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之日數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0.5倍乘以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之日數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補助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120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30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60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30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30倍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120倍給付癌症照護保險金,且最高給付以五次為限。」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各級 1 次、合計最高日額 60 倍;骨髓移植、義肢、義齒、標靶各 1 次,義乳每側 1 次,照護最多 5 次;住院、門診、放化療按日或按次可重複申領;各項給付總額上限日額 2,000 倍,達上限契約終止

第二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單位日額的2,000倍。本契約依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所累計給付金額達前項給付總額上限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罹癌後契約繼續分項給付(重度豁免保費),至各項給付累計達日額 2,000 倍、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 85 歲

第九條・條款原文

「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時。五、本公司給付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保險金,累計達單位日額的2,000倍。」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契約終止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含)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以生效第 91 日起初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初次罹患癌症(重度),免繳未到期保費

第二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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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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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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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