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重度)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初期、輕度);初期 5%、輕度 15%、標靶治療 20%
- 癌症(初期):保額 5%
- 癌症(輕度):保額 15%
- 癌症(重度):保額 10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診斷確定罹患重度時附約終止(不影響重度給付);之後才開始的標靶治療不給付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85 歲(續保費率可調整)
- 初期 5%、輕度 15% 分開給付,重度扣除已領
- 標靶治療另給付保額 20%(限 1 次,須在重度診斷確定前或當時開始)
- 重度診斷確定時附約終止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附約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癌症(重度)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初期、輕度);初期 5%、輕度 15%、標靶治療 20%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保險金及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保額 5%(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癌症(輕度):保額 15%(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五,給付癌症(初期)保險金。」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保險金及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 分項給付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初次罹癌(或之後確定罹患其他癌症)經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須在重度診斷確定時或之前開始:保額 20%(限 1 次(含續保))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標靶各限 1 次(含續保)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診斷確定罹患重度時附約終止(不影響重度給付);之後才開始的標靶治療不給付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責任。」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含)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前已罹癌
附約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以生效第 91 日起初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八十五歲。」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官網未標示銷售狀態,也沒有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條款 106 年 11 月 24 日備查,最近一次修正 113 年 10 月 1 日,可能已停售,收錄供檢視既有保單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台灣人壽其他癌症險
傳給客戶
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