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小活力傷害失能保險
20BA1・主約・一年期・失能型(無身故給付)・投保年齡 0–15 歲
重點
- 保障期間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15 歲
- 給付重點
- 以失能給付為主,其他給付項目見條款項目
- 失能與醫療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90 日;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40%
- 傷害住院保險金:按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
-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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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5 項:意外失能保險金、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重症燒燙傷保險金、傷害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第 1 級 100%、第 11 級 5%
- 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90 日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15 歲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失能型(無身故給付):給付項目:意外失能保險金、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重症燒燙傷保險金、傷害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共 5 項)
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重症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40%;傷害住院保險金:按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為準,依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於失能診斷確定當日起,每月逢本契約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
……「前項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乘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傷害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約定給付傷害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之日數乘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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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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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七條、附表二・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意外醫療
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90 日;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乘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傷害住院保險金。」
- 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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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燒燙傷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40%;限給付一次;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條款原文
「前項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1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同意續保並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保險費者,經本公司樣同意後,得逐年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但續約時本公司得調整其保險金額,並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
……「本契約續保之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五歲屆滿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上午零時止。」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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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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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住院、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住院、燒燙傷或傷害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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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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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張意外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障項目、失能怎麼給、骨折與意外醫療要不要住院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