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保平安傷害保險

NewADD・主約・一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保障期間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4 歲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失能與醫療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 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嚴重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
  • 義肢裝設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十年的遺族照顧保險金:保險金額 10%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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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嚴重燒燙傷保險金、義肢裝設保險金、十年的遺族照顧保險金(共 6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死亡、嚴重燒燙傷或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照第七條至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表比例;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嚴重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義肢裝設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十年的遺族照顧保險金:保險金額 10%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之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一、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致成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廿五給付嚴重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接受截肢手術,並於醫院實際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義肢裝設保險金。」

……「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日之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年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固定給付十年的遺族照顧保險金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七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之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一、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下列保險金均變更為一次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一、第七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

意外醫療

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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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燒燙傷

嚴重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致成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廿五給付嚴重燒燙傷保險金。」

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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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74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二週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均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者,則本契約視為續保。」

……「續保之始日以原契約屆滿日的日時為準,但本公司得依續保生效當時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費率調整保險費。」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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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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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