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Go平安new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

WGA・主約・終身・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保障期間
終身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失能與醫療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 生活照護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
  • 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生活照護保險金、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等(共 7 項)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死亡、重症燒燙傷或食品中毒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依失能程度表比例;生活照護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重症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至保險年齡八十五歲(含)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九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依下表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八十五歲(含)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本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第十一條約定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依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並按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八十五歲(含)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飲食致身體不適而至醫院就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食品中毒,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至保險年齡八十五歲(含)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未滿 15 足歲:身故保險金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 16 歲以後身故者;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九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至保險年齡八十五歲(含)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失能給付

失能程度表 11 級 80 項,100%–5%。依失能程度表 11 級、80 項給付;最高 100%、最低 5%;按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一條、附表二・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八十五歲(含)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意外醫療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骨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重大燒燙傷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60%;限給付一次;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職業類別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依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一類至第四類者為限。」

續保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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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原因)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症燒燙傷或食品中毒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重症燒燙傷或食品中毒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交通工具。」

……「三、被保險人駕駛未經檢驗合格之交通工具。」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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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