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Joy平安定期傷害保險
RLA・主約・定期・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 保障期間
- 定期
- 給付重點
-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 失能與醫療
-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2 倍
- 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傷害住院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2 倍;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5 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傷害住院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
- 條款載明承保第 1 類至第 4 類職業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傷害住院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共 5 項)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兩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2 倍;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傷害住院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兩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之兩倍並按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三給付傷害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樣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診斷,致成下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再乘以下表所列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後之金額,」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診斷且確定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且於診斷書載明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
-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2 倍;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兩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九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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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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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折
意外骨折保險金:金額與是否須住院見條款原文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樣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診斷,致成下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再乘以下表所列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後之金額,」
- 重大燒燙傷
條款沒有重大燒燙傷給付
- 職業類別
投保時以職業分類評定為第 1 類至第 4 類者為限;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其他處理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被保險人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依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一類至第四類者為限。」
- 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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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兩倍為限。」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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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住院或骨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住院或骨折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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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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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