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活力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20F01・附約・定期・實支實付傷害醫療
重點
- 保障期間
- 定期
- 給付重點
- 意外傷害的醫療費用,在條款限額內按實際支出給付
- 失能與醫療
-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傷害醫療保險金:按實際醫療費用(限額內)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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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沒有載明職業類別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1 項: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共 1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傷害醫療保險金:按實際醫療費用(限額內)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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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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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
- 意外醫療
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骨折
條款沒有骨折給付
- 重大燒燙傷
條款沒有重大燒燙傷給付
- 職業類別
條款沒有載明職業類別
- 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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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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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條款沒有另外約定海外事故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附加條款,請看所附加的主契約)
資料備註
- 本站未取得商品簡介,投保年齡請看保險公司公告或要保書
新光人壽其他意外險
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意外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障項目、失能怎麼給、骨折與意外醫療要不要住院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