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R5D・附約・一年期・日額型傷害醫療・投保年齡 0–70 歲
重點
- 保障期間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80 歲
- 給付重點
- 意外傷害的醫療,按住院或門診日數乘以日額給付
- 失能與醫療
-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90 日;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傷害住院保險金:按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
- 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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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2 項:傷害住院保險金、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90 日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80 歲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日額型傷害醫療:給付項目:傷害住院保險金、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共 2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傷害住院保險金:按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傷害住院保險金。」
……「本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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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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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
- 意外醫療
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90 日;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傷害住院保險金。」
- 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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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燒燙傷
條款沒有重大燒燙傷給付
-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
……「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本附約視為續保。」
……「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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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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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新光人壽其他意外險
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意外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障項目、失能怎麼給、骨折與意外醫療要不要住院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