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活力Go平安傷害保險

20DA1・主約・一年期・身故與失能為主

重點

保障期間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
給付重點
以意外身故(或給付喪葬費用)為主,多數另依失能程度表給付失能保險金,有的另含重大燒燙傷、骨折等給付;各項以商品頁的條款項目為準
失能與醫療
依失能程度表(附表)所列比例給付;按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90 日;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看條款原文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100%
  •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 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依失能程度表比例
  • 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
  •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

共 12 項,完整清單見下方條款項目。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這張保什麼

身故與失能為主: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等(共 12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死亡、重症燒燙傷或需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00%;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100%;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意外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另加給 依失能程度表比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金額與給付方式見條款原文;重症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傷害住院保險金:按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住院慰問保險金:金額計算方式見條款原文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依下表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第十條約定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依保險金額並按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除依第十條約定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依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並按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身故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給付保險金額 100%;超過 180 日身故,能證明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仍給付

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七條・條款原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給付

依失能程度表(附表)所列比例給付;按保險金額 × 失能程度表比例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意外醫療

日額型:按日額乘以日數給付;每次最多給付 90 日;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乘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傷害住院保險金。」

骨折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重大燒燙傷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 25%;限給付一次;其他條件與限制見條款原文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二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投保方案為A、B及C方案者,續保後之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屆滿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投保方案為D方案者,續保後之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六十五歲屆滿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同一意外事故先失能後身故,身故與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已領失能保險金者,身故只補差額;不同事故的給付各自計算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及第十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海外事故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故意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症燒燙傷或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重症燒燙傷或接受住院診療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商品資料庫:官方條款與 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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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