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好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L5D・附約・一年期・實支實付傷害醫療・投保年齡 0–65 歲
重點
- 保障期間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
- 給付重點
- 意外傷害的醫療費用,在條款限額內按實際支出給付
- 失能與醫療
-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 傷害醫療保險金:按實際醫療費用(限額內)
身故、未滿 15 足歲與職業類別
本站未整理這項,請看條款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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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給付項目 1 項: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
-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4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這張保什麼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共 1 項)
第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障項目與給付方式
傷害醫療保險金:按實際醫療費用(限額內)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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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 15 足歲與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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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失能給付
- 意外醫療
實支實付: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每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超過保單載明的限額;是否須住院、門診與骨折等情形見條款原文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骨折
條款沒有骨折給付
- 重大燒燙傷
條款沒有重大燒燙傷給付
- 職業類別
變更職業或職務須通知保險公司;可投保的職業類別與費率分類見條款原文或保險公司公告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 續保
不保證續保,續保年齡上限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
第六條・條款原文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本附加條款視為續保。」
……「續保的始期以原附加條款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 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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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海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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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主要項目:犯罪行為、酒後駕駛、戰爭、內亂、核子事故、特定活動(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等,汽機車競賽);完整內容見條款原文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新光人壽其他意外險
傳給客戶
登入後可傳給客戶,客戶不用登入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把這張意外險的條款重點傳給客戶:保障項目、失能怎麼給、骨折與意外醫療要不要住院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