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更新:2026-11-02

定期壽險比較:11 家壽險 67 張條款的保額型態、保障期間、續保與自殺除外差異

整理 11 家壽險公司 67 張定期壽險(主約 55 張、附約 12 張):平準型 58 張、遞減型 2 張、可選平準或遞減 7 張。表中並列六件事:保額平準還是遞減、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身故與失能給付、續保與轉換權、自殺除外期間與未滿 15 歲的處理、其他給付。每一項都附條號與條款原文,點商品看完整條款項目。

更多說明

公司依固定順序排列,同一家公司內依保額型態、主約/附約排序,不代表優劣。搜尋「定期壽險推薦」常看到的排行,本頁不做;這裡只並列保險公司公開的條款與商品簡介,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比較範圍只限本站收錄的商品,本頁不收費率表。

先了解名詞:定期壽險是什麼?平準與遞減、保障期間、續保與自殺除外怎麼看

篩選(已選 2 項)

符合條件 17 張。平準型:身故保險金額在保障期間內不隨年度減少。

國泰人壽2 張

  • 享保障定期壽險(5年期)

    YQ3・主約・5 年期

    官網沒有標示銷售狀態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5 年期;期滿保證續保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期滿要保人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已申請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等情形除外);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最高 66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GO心保障100定期壽險

    K84・主約・固定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商品簡介:年滿期 10、20、30 年期,或歲滿期 60、65、70 歲;期滿更約保證只限主契約投保年齡 15–? 歲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依照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期滿更約保證:期滿前可免附可保性證明,申請變更投保同類型定期壽險,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更約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且最高 300 萬元,繳費期滿年齡不得逾 80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其他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富邦人壽4 張

  • 安享定期壽險

    XTW1・主約・固定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10、15、20、25、30 年期(商品簡介的保險年期)投保年齡 15–60 歲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豁免保費: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二至六級失能者,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 網投e平安定期壽險

    ETF・主約・10 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10 年期(商品簡介:網路投保 10 年期)投保年齡 18–55 歲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優世代平準型定期壽險

    SPV1/SPV2・主約・固定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10 至 40 年期(商品簡介的保險年期)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依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樂溢定期壽險附約

    XTY・附約・固定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商品簡介:10、20、30 年期,或 50、55、60、65 歲滿期(繳費年期同保險年期)投保年齡 15–65 歲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新光人壽3 張

  • 好時光定期壽險

    8RA・主約・10 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10 年期;期滿前可申請更約為指定的同類型契約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期滿更約權:期滿前 30 日內可申請更約為保險公司指定的同類型契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已辦減額繳清、欠繳保費或借款、停效等情形除外);更約後保額不得超過原保額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My Light 20定期壽險

    8TA・主約・20 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20 年期(商品名稱 My Light 20;條款:保險期間同繳費期間)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My Light 5定期壽險

    8QA・主約・5 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5 年期;期滿可續保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期滿可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不符合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規定者除外);續保後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額;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須未達 67 歲之保單週年日(換算最高續保年齡 66 歲)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南山人壽3 張

  • 新定期壽險

    NTL2・主約・固定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10、20、30 年期(商品簡介的繳費年期)投保年齡 15–60 歲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者,可免附可保性證明改換為現售不分紅終身壽險(不含含豁免保險費者);新契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金額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Full樂安心定期壽險

    FRTL・主約・固定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5 年期(可續保)、20 年期,或保險期間至保險年齡 70 歲年度末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5 年期:期滿後 30 日內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每次續保 5 年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新定期壽險附約

    NTR2・附約・固定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10、20、30 年期(商品簡介的繳費年期)投保年齡 15–60 歲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者,可改換為現售不分紅終身壽險(不含含豁免保險費者);自始期日至終期日前 5 年申請者免附可保性證明;新契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附約保險金額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凱基人壽1 張

  • e同守護五年定期壽險

    APJGPL・主約・5 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5 年期;期滿保證續保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期滿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減額繳清、有借款或欠繳保費等情形除外);續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66 歲;續保保費依續保時的費率與年齡計算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遠雄人壽2 張

  • e富通二十年定期壽險

    QF1・主約・20 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20 年期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保險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e富通五年定期壽險

    QE1・主約・5 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5 年期;期滿保證續保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保險公司按身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失能: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保險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期滿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超過 66 歲者,可交付續保保險費續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宏泰人壽2 張

  • 定期壽險(不分紅保單)

    NT・主約・固定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商品簡介:15 年期(15 足歲~60 歲)、20 年期(15 足歲~55 歲)投保年齡 15–60 歲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豁免保費: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要保人檢具失能診斷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因要保人故意行為、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失能、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致成失能者不適用;免繳後不得申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變更
  • 定期壽險附約(不分紅保單)

    NTR・附約・固定年期

    保額型態
    平準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金額給付;條款沒有保險金額逐年遞減的約定
    保障期間與投保年齡
    商品簡介:5、6、10、15、20、25、30 年期(5 年期 15 足歲~70 歲,30 年期 15 足歲~45 歲)投保年齡 15–70 歲
    身故與失能給付
    身故: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失能: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殺除外與未滿 15 歲
    自殺除外 2 年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不給付;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未滿 15 歲:條款沒有另寫(依保險法第 107 條)
    展開全部欄位
    續保與轉換權:
    條款沒有續保約定轉換權:條款沒有約定
    其他給付與約定:
    豁免保費: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要保人檢具失能診斷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因要保人故意行為、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失能、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致成失能者不適用;免繳後不得申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變更

表中文字依條款整理,原文與條號見各商品頁。條款沒有約定的項目照實寫「條款沒有這項約定」,不推論。優體、標準體等體況分類與費率差異只寫商品簡介載明的部分。

本站收錄商品的統計

  • 67 張中,平準型 58 張、遞減型 2 張、可選平準或遞減 7 張。
  • 保障期間:一年期 12 張、固定年期 22 張、保障至指定年齡 2 張、以保單所載為準 31 張。
  • 自殺除外期間:2 年 66 張。

以上依本頁資料統計,個別商品以商品頁的條號與原文為準。

比較時要看的差異

  • 65 張除身故外,另給付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其餘只給付身故。
  • 28 張條款有續保約定,其中 26 張寫明保證續保;11 張有轉換權(轉成終身壽險等)。
  • 1 張有滿期給付;2 張有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選項;4 張有豁免保費約定。
  • 6 張條款寫明未滿 15 足歲身故的處理(保險法第 107 條);63 張寫明受監護宣告的情形。

業務員:客戶問「定期壽險可不可以續保、轉換」

把定期壽險的商品頁傳給客戶:保額型態、保障期間、自殺除外與續保轉換整理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不用登入。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 14 天

資料來源:各保險公司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3 取得),每張商品的官方條款連結在商品頁。條款引文由本站整理並逐字核對;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